復查復核指南
一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的提出
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、復查意見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信訪事項處理、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、復核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申請期限的,經說明情況,復查、復核機關同意,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。
5名以上信訪人提出共同的復查、復核申請,應當推選代表,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名,并履行授權委托手續。
(一)不屬于復查、復核受理范圍的事項。
1.已經或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;
2.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;
3.不屬于本市行政機關行政職權范圍內的;
4.已經終結或正在處理、復查、復核的;
5.其他不屬于復查、復核事項受理范圍的。
(二)信訪人提出復查、復核申請,應當同時符合的條件。
1.必須由不服信訪事項處理、復查意見的原信訪人提出申請;
2.屬于信訪事項復查、復核范圍,且屬于復查、復核機關法定職權范圍;
3.不超過原信訪事項的請求范圍;
4.有具體的復查、復核請求和事實、理由;
5.其他有權復查、復核機關沒有受理申請的;
6.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。
(三)提出復查、復核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信訪人提出復查、復核申請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,并提供以下材料。
1.申請書。內容包括:信訪人的基本信息;復查、復核機關的名稱和原辦理、復查機關的名稱;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;復查、復核的請求、事實和理由;日期及信訪人簽名或蓋章。
2.信訪事項原處理、復查意見書(原件、復印件)。
3.相關證明材料。
4.其他有關材料。
(四)上一級行政機關的具體內涵。
1、原辦理、復查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,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;
2、原辦理、復查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,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,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;實行垂直領導的,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;
3、原辦理、復查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,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請;
4、原辦理、復查機關是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,且該派出機構是依照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,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、復查意見的,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;
5、原辦理、復查機關是法律、法規授權的組織的,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申請。
二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的受理
復查、復核機關收到信訪人的復查、復核申請,應當予以登記,并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查,根據具體情況,在收到申請之日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:
(一)申請符合規定的,予以受理,并書面告知信訪人,同時將申請書副本、相關材料送達原辦理、復查機關。
(二)申請不符合規定的,不予受理,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。
(三)申請涉及多個問題的,既有符合規定的,也有不符合規定的,予以部分受理,并書面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。
(四)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表述不清楚的,應當通知信訪人及時補正。申請材料補正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。
不予受理決定書應當載明理由;對不屬于本機關復查、復核事項受理范圍的申請,應當同時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。
三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的辦理
(一)復查、復核意見的作出及送達。
復查、復核申請受理后30日內復查、復核機關必須作出復查、復核意見。但補正申請材料、中止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。
復查、復核機關作出復查、復核意見后,應當在15日內將復查、復核意見書送達信訪人。送達程序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的有關規定執行 。
對重大、復雜、疑難的信訪事項,復查、復核機關可以組織聽證,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復查復核期限之內。
(二)復查、復核事項辦理的中止。
復查、復核機關受理復查、復核申請后,發現以下情形的,中止處理,并告知信訪人:
1.主要證據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確認過程中;
2.復查、復核事項涉及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政策適用問題,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;
3.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。
中止處理的原因消除后,應當及時恢復處理;中止期間不計入復查、復核期限。
(三)復查、復核事項的調解。
復查、復核意見作出前,信訪人和原辦理、復查機關可以自行和解,也可以申請復查、復核機關調解。自行和解的,應當向復查、復核機關提交書面和解協議。
復查、復核機關可以按照自愿、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。經調解達成協議的,復查、復核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,載明信訪事項的請求、事實、理由和調解結果。調解書經雙方簽字,并加蓋復查、復核機關印章后生效。調解未達成協議的,復查、復核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復查、復核意見。達成和解、調解協議的,視為信訪人撤回復查、復核申請。
(四)復查、復核申請的撤回。
復查、復核意見作出前,信訪人可以撤回復查、復核申請的,在提交書面申請后,可以撤回。撤回復查、復核申請的,復查、復核終止,信訪人不得以同一事實、理由再次提出復查、復核申請。
四、信訪事項復查、復核意見的法律效力
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,可以繼續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核申請。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,國家機關不再受理。
信訪人在復查、復核意見作出后,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或者越級信訪的,有關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和批評教育;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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